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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對照]國際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
Date:2009-3-24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
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 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 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 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它部分, 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 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第75.1條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 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 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
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的 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 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 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 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 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 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 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期限內,向 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 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 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 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 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 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應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 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 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 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 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 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 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第七十九條 施工進度
79.1 在承包商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 何區段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 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在工程師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驟,加快工程進度,以 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無權要求為采取這些步驟支付附加費用。如果由 于執行工程師按有關條款規定發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認為有必要在夜間或當地 公認的休息日進行任何工作,則承包商有權請求工程師對此給予準許。如果承包 商根據本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步驟,使雇主開支了附加管理費,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確定該項費用款額,并應由承包商償 還給雇主,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 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八十條 誤期賠償費及其減讓
80.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第81條規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個工程,或 未能在第76條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何區段,則承包商應向雇主支付投標書附件中 寫明的相應金額作為該項違約的損害賠償費,而不是作為自相應的竣工期限起至 頒發整個工程或相應區段的移交證書之日止之間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罰款,但上 述損害賠償費應限制在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 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損害賠償費。此損害賠償費的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 承包商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80.2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區段的任何部分 已簽發移交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于在該移交證書注明的日 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間該工程或區段剩余部分的誤期損害賠償費,應按已簽發部 分的價值對整個工程或區段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本款的規定僅適用于誤期損 害賠償費的比率,并不應影響上述限額。
第八十一條 移交證書
81.1 當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圓滿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商可 將此結果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時附上一份有缺陷責任期內以 應有速度及時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書和書面保證應視為承 包商要求工程師頒發移交證書的申請。工程師應于上述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1天 內,或發給承包商一份移交證書,說明工程師認為根據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 的日期,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給承包商書面指示,經工程師的意見詳細說 明在頒發該證書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師還應向承包商指出工 程中影響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在此所說的給出書面指示之后和 工程竣工之前出現。承包商在完成預定工程和修補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 程師滿意后,有權在21天內收到上述移交證書。
81.2 同樣,根據第81.1條規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師,而工程師 也應就下列各項簽發移交證書:
(a)投標書附件中規定有不同竣工時間的任何區段;或(b)已經竣工且工程師認為滿意并且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 何主要部分,但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選擇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 竣工檢驗,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師可就該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頒發移交 證書,且一經發給此類證書,即視為承包商已承擔在缺陷責任期內及時迅速地完 成該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81.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發給的關于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 不應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場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該移交 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第十一章 缺陷責任
第八十二條 缺陷責任期
82.1 在本合同中,缺陷責任期是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責任期間,并從 下列時間起算:
(a)從工程師根據第81條證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師根據第81條簽發了一份以上證書的情況下,各個被證明了的 日期。
82.2 為在缺陷責任期滿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按合同要求的條件并以使工程師 滿意的狀態將工程移交給雇主,承包商應
(a)在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實盡快地完成在當時尚未完成的工作; 以及
(b)按工程師的要求或以工程師名義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前進行檢查后,指 示承包商修補、重建和補救缺陷、收縮或其它毛病時,承包商應在缺陷責任期內 或期滿后的14天內實施工程師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82.3 如果工程師認為上款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下列情況之一引起的,則 所有此類工作應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費用進行:
(a) 所用材料、設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
(b) 當由承包商負責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現了任何失誤;
(c)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規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確的或隱含 的任何義務。
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工82.4 當承包商未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確定在合同價格中增加一筆款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 付本呈交雇主。
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這些指示時,雇主有權雇用他人從事 該項工作,并給付報酬。如果工程師認為該項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商自費進 行,則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工程師應確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隨之產生的費 用,此費用應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從其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 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 如果缺陷責任期滿之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出現任何缺陷、收縮或其它不 合格之處,工程師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上述情況下的原因,并 將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規定,上述缺陷、收縮或其它不合格之處應屬承包 商的責任,否則工程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調查所 支出的費用總額,并應將其增加到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 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縮或其它不合格之處是承包商的責任,則 上述有關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在此種情況下,承包商應按第82條規 定自費修補上述缺陷、收縮或其它不合格之處。
第十二章 變更
第八十三條 變更
83.1 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對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作出 任何變更,為此目的或出于任何其它理由,工程師認為上述變更適當時,他應有 權指示承包商進行而承包商也應進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
(c)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質量或類型;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竣工所必要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上述變更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失效,但對所有上述變更的影響應按 第84條估價。凡是由于承包商的違約或毀約或他對此負有責任,使工程師有必要 發出指示變更工程,則任何由此類違約造成的附加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
83.2 沒有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變更。當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是 因按本條發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規定者, 則不必發出增加或減少工程量的指示。
第八十四條 變更的估價
84.1 第83條所述的所有變更以及按照第84條要求予以確定的合同價格的任 何增加,如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中規定的費率及價格進行估價。如合同中 未包括適用于該變更工作的費率或價格,則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 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如做不到這一點,在工程師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工 程師和承包商應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當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工程師應確 定他認為合適的此類費率或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 主。在費率或價格經同意或決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行費率或價格,以使有可 能作為暫付款包含在按第92條發出的證書中。
84.2 如果任何變更了的工作性質或數量關系到整個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 質和數量,在此情況下,工程師認為由于該變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項 目的費率或價格已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時,則在工程師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 后,由工程師與承包商議定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工程師 應確定他認為適當的此類另外的費率或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 付本呈交雇主。在費率或價格經同意或決定之前,工程師應確定暫行費率或價格 以便有可能作為暫付款包含在按第92條發出的證書之中。同時,由工程師根據第 83條指示而進行的變更工作不應按83.1款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上述指令發出 后14天內,以及在變更工作開始之前,應發出下列通知之一:
(a)由承包商將其索取額外付款或者變更費率或價格的意圖通知工程師;
(b)由工程師將其變更費率或價格的意圖通知承包商。
84.3 如果在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發現由于:
(a) 按84.1、84.2條估價的所有變更的工作,以及
(b) 對工程量表中開列的估算工程是進行實測后所作的一切調整,不包括暫 定金額,計日工費用及按第102條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 因,使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起來超過有效合同價(即指不包括暫定金額 及計日工補貼的合同價格)的15%,則在此情況下,經工程師與雇主及承包商協 商之后,應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或減去承包商與工程師可能議定的另外的款額。如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此款額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合同中承包商的現場費用和總管理費后予以確定。工程師應將根據本款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 呈交雇主。上述金額僅以那些加上或減去超出有效合同價格的15%的款額為基礎。
84.4 如果工程師認為必要或可行時,可以發出指示,規定在計日的基礎上實 施任何變更工作。對此類變更工作應按合同中包對此類按計日工作制實施的工程, 承包商應在該工程持續進行過程中,每天向工程師提交受雇從事該工作的所有工 人的姓名、工種和工時的確切清單一式兩份,以及表明所有該項工程所用和所需 材料和承包商設備的種類和數量的報表一式兩份,根據此類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 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商設備除外。如內容正確或經同意時,工程師將在每種 清單和報表的一份上簽字并退還給承包商。
在每月月末,承包商應向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所用的勞務、材料和承 包商設備的標價的報表。除非已完整按時地提交了此類清單報表,否則承包商無 權獲得任何款項。但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商由于任何原因而不可能根據上述規定 送出此類清單和報表時,他仍然有權批準對此等工作付款,或按受雇的時間,以 及用于該工程的勞務、材料和承包商的設備作為計日工償付,或按他認為公平合 理的該工作的價值支付。
第十三章 索賠程序
第八十五條 索賠通知
85.1 盡管本合同有任何其它規定,如果承包商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其他 有關規定打算索取任何追加付款的話,他都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后28 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5.2 當第85.1款所指的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商應在同期記錄。根據第85. 1款,工程師收到通知后,在不必承認雇主責任的情況下,應對此類同期記錄進 行審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記錄。這種記錄可用作己發出索賠通知的 補充材料。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審查所有根據本款保存的記錄,并在工程師發出 指示時,向工程師提供記錄的副本。
第八十六條 索賠證明
86.1 在根據第85.1款發出通知后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 的時間內,承包商應送給工程師一份說明索賠款額及提出索賠的依據等詳情材料。 當據以提出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時,上述詳細報告應被認為是臨時詳細報告,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發出進一步的臨時詳細報告,給出 索賠的累計總額及進一步提出索賠的依據。在向工程師發出臨時詳細報告情況下, 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發出一份最終詳細報告。如工程 師要求這樣做的話,承包商應將所有根據本款送交工程師的詳細報告復印送交雇 主。
86.2 如果承包商在尋求任何索賠時未能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他有權得 到的有關付款將不超過工程師或根據第99.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員或幾位仲裁員通 過同期記錄核實估價的索賠總額。
第八十六條 索賠的支付
87.1 在工程師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認為根據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夠 充分的細節使工程師有可能確定出應付的金額時,承包商有權要求將工程師可能 認為應支付給他的索賠金額納入工程師按第92條簽署的任何臨時付款。
如承包商提供的細節不足以證實全部的索賠,則承包商應有權得到已滿足工 程師要求的那部分細節所證明的有關部分的索賠,工程師應將按本款所作的任何 決定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十四章 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第八十八條 工程專用的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88.1 由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至現場, 就應被視為是專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承包商除將上述物品從現場某一部位移至另 一部位之外,未經工程師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現場。但 用于運送任何職員、勞務人員、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工程設備或材料出入 工地的車輛無需經過同意。
88.2 除第43至46條和97條所提及者外,雇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 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88.3 當承包商提出要求時,雇主應盡最大的努力協助承包商辦理工程所需的 承包商的設備、材料及其它物品的海關手續。
88.4 對于承包商為本工程目的而進口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當承包商根據本 合同條款將該設備撤離時,雇主應在需要時盡其最大努力協助承包商獲得政府對 承包商設備再出口的任何必要的許可。
88.5 如果發生合同終止,為保證能夠繼續為工程施工使用租用的承包商設備, 承包商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個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 且該協議包括如下規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終止生效后7天內提出書面要求,以及 雇主承諾從此日起承擔上述所有設備的租金,設備所有者將上述承包商的設備以 與原來租給承包商時完全相同的條件租給雇主使用。此外,雇主還有權根據第95 條的規定,為實施、完成及修補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許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 包商使用這些設備。
88.6 如果雇主按第88.5款簽訂了租用承包商設備的任何協議,雇主根據該 協議正當支付的所有款項及所有由于簽訂該協議所發生的費用,均應視為根據第 95條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專用的一部分。
88.7 在為該工程任何部位的施工而簽訂了任何分包合同的合同方,承包商應 將本條中有關分包商帶入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規定編入此類 分包合同中。
88.8 本條款的執行不意味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項的任何批準, 也不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對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絕。
第十五章 工程測量
第八十九條 工程量
89.1 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商 履行本合同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和確切的工程量。
89.2 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合同通過測量來核實和確定工程的價值,并 根據第92條,承包商應得到該價值的付款。當工程師要求對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 他應及時地通知承包商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應:
(a) 立即參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協助工程師進行上述測量;以及
(b) 提供工程師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承包商不參加,或由于疏忽、遺 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參加,則由工程師進行的或由其批準的測量應被視為對工程該 部分的正確測量。對永久工程進行測量需用記錄和圖紙時,工程師應在工作過程 中準備好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商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 審查,并就此類記錄、圖紙與工程師達成一致,并應在雙方一致時,在上述文件 上簽名。如果承包商不出席此類記錄和圖紙的審查和承認時,則應認為這些記錄 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如果在審查上述記錄和圖紙之后,承包商不同意上述記錄和圖紙,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它們仍將被認為是正確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審查 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訴,申明其認為上述記錄與圖紙中的不正確之處。在接 到申訴通知后,工程師應復查這些記錄和圖紙,或予以確認或予以修改。
89.3 無論通常的和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測量應該測量凈值,但合同另有規 定除外。
89.4 為按照第92.1款提交報表,承包商應在接到中標函后28天內把包含在 投標書中的第一包干項目的分項表提交給工程師。該分項表應得到工程師的批準。
第十六章 暫定金額
第九十條 定義和使用
90.1 暫定金額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該名稱標明,供工程任 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或供不可預料事件之費用的一 項金額。這項金額按工程師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 包商僅有權使用按本款規定由工程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作、供應或 不可預料事件的費用數額。工程師應將按本款所作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商,并向 雇主呈交一份副本。
90.2 對于每筆暫定金額,工程師有權指示下列人員實施工作、提供貨物、材 料、設備或服務:
(a) 承包商,據此,承包商就有權使用根據第84條所確定的與上述工作相 應價值的款額;
(b)按下文定義的指定分包商,據此,支付給承包商的金額應按第91.4款 確定和支付。
90.3 除那些按投標書中所列之費率或價格進行估價的工作外,承包商應向工 程師出示與暫定金額開支有關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帳單或收據。
第十七章 指定的分包商
第九十一條 指定的分包商
91.1 可能已經或將由雇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或批準的進行與合同中所列暫 定金額有關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的所有 專業人員、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員,以及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商進行分包的一切有關人員,在從事這些工作的實施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 過程中,均應視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此合同中稱為“指定的分包商”。
91.2 雇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商或認為承包商有任何義務去雇用承包商有 理由反對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商簽訂 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有關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是服務的問題,指 定的分包商應對承包商承擔此類義務和責任,以使承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條款免 除他自己對雇主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商還應在上述義務和責任方面以及 凡是由之引起的或是與此相關連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 費和其它費用方面,或是與任何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完成上述責任引起的或是與 此相關連的方面,保護和保障承包商;以及
(b)指定的分包商應保護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 和服務人員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損失,以及免于承擔分包商及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 包商為實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誤用造成的損失,以及免于承擔上 述的一切索賠。
91.3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指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與 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設備的設計或規范,則此種要求應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 定,并應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 的指定的分包商要保護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由于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 分包商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和與之有關的一切仲裁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 訟費、指控費和其它費用。
91.4 由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己實施的所有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 設備或服務,承包商有權得到。
(a)按工程師的指示,并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由承包商已付出或應付出的 實際金額;
(b)由承包商提供的有關勞務費用,其金額按工程量表中所列,或者,若工 程師按第90.2(a)款規定發出指示根據第96條加以確定;
(c)有關所有其他費用和利潤,其金額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格百分率 計算;當工程量表中已對有關暫定金額比率作出規定時,則按承包商對該項目所 填寫之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好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商在投標的附件中填寫 的,并在工程量表中為此目的在某一專項中作出這種規定時加以重復填寫的比率 計算。
91.5 在根據第92條頒發任何包括關于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或已 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任何支付證書之前,工程師應有權要求承 包商提供合理的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包括的該指定分包商的有關工作、貨物、材 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費用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償清。如果承包商未提供上 述證明,除非承包商:
(a)以書面材料使工程師同意他有正當的理由扣留或拒絕付給該項款額;并
(b)向工程師遞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了該指定 的分包商。
則雇主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明直接向該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 規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該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一切費用,并以沖帳方式從雇主 應付給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將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除。
在工程師已發給證明,且雇主已如上述規定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頒 發以承包商為受款人的進一步的證書時,應從付款額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 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應該發出的證書。
第十八章 發出證書與支付
第九十二條 報表與支付
92.1 承包商應在每個月末按工程師可隨時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師提交一式6份 報表,每份均應由工程師按第37.1一2款規定批準的承包商代表簽字,報表應說 明承包商認為自己有權到月底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項:
(a) 已實施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 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項目,包括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計日工及 類似項目;
(c) 表列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準備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裝到該工程 之中的工程設備的發票價值的百分比,如投標書中所注明的;
(d) 按第102、103條進行的調整;
(e) 按合同規定承包商有權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額。
92.2 工程師應在接到上述報表28天內向雇主證明其認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 商的有關付款金額,但應:
(a)保留按投標書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商根據第92.1款(a)、 (b)、(c)和(e)項有權得到的款額而計算出的保留金額直至該保留的款額達到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保留金限額為止;以及
(b)扣除第80條規定之外的承包商到期應付給雇主的任何金額。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與扣除金額之后的凈額少于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臨時 支付證書的最小限額時,工程師沒有義務按本款開具任何支付證書。盡管有本條 款或任何其它合同條款的規定,在承包商提交履約保證,并經雇主批準之前,工 程師將不對任何支付款額開具證書。
92.3 (a)當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之時,工程師應為把一半保留金付給 承包商開具證書,或是在頒發永久工程的一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工程師應 為把由他決定的與永久工程的這一區段或部分的價值相應的保留金付給承包商開 具證書;
(b)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書付給承包 商。但根據第81條若有不同的缺陷責任期適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 缺陷責任期滿這一措詞在本款中應被認為指上述缺陷責任期中最后一個責任期的 屆滿。但如果在此時根據第82條,對整個工程來說還有已下達的應由承包商完成 的與工程有關的任何工作時,工程師有權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發工程師認為與 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應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證書。
92.4 工程師可通過任何臨時證書對他所簽發過的任何原有的證書進行任何修 正或更改,如果他對任何工作執行情況不滿意,他有權在任何臨時證書中刪去或 減少該工作的價值。
92.5 頒發有關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之后84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一 份竣工報表,該報表應附有按工程師批準的格式編寫的證明文件,詳細地說明以 下內容:
(a)到該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為止,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終價 值;
(b)承包商根據合同認為應支付給他的,任何進一步的款項;以及
(c)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將支付給他的估算數額。
估算的數額應在此竣工報表中單獨列出。工程師應根據第92.2款開具支付證 書。
92.6 根據第94.1款在頒發缺陷責任證書后的56天之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 提交一份最終報表草案供工程師考慮,該草案應附有按工程師批準的格式編寫的 證明文件,詳細地說明以下內容:
(a)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價值;以及(b)承包商根據合同認為應支付給他的任何進一步的款項。
如果工程師不同意或是不能證實該最終報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則承包商應 根據工程師的合理要求提交進一步的資料,并對草案進行修改以使雙方可能達成 一致。隨后,承包商應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雙方同意的最終報表。
92.7 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商應給雇主一份書面結算清單,進一步證實最 終報表中的總額,相當于由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和最后確定應支付給 承包商的所有金額,并將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師。但該清單只是在根據第104.8款頒 發的最終證書規定的應支付的款項支付之后,以及第27.1款提及的履約保證書退 還給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92.8 在接到最終報表及書面結算清單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雇主發出一份 最終證書,并將一份副本交承包商,說明:
(a) 工程師認為按照合同最終應支付的款額;
(b) 在對雇主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額和根據合同雇主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加 以確認后,雇主還應支付給承包商,或者承包商還應支付給雇主的余額。
92.9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終報表中以及在第92.5款提及的竣工報表中已經包 括索賠事宜,對由合同及工程實施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問題和事件,雇主不 應對承包商負有責任。
92.10 在工程師按本條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條款頒發的任何臨時證書中規定 的應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額,在該臨時證書被送交雇主后28天內,或在第92.8款提 及的最終證書送交雇主后56天內,由雇主支付給承包商,但應受第80條的約束。 如果雇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則雇主應按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利率,從應 付之日起計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額的利息。本款之規定不損害承包商根據第 101條應享有的權利。
第九十三條 僅憑缺陷責任證書的批準
93.1 只有第94條規定的缺陷責任證書能被視為構成對工程的批準。
第九十四條 缺陷責任證書
94.1在工程師頒發缺陷責任證書并送交雇主,同時將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 申明承包商已盡其義務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中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 的日期之前,不應認為該合同已經結束。缺陷責任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缺陷責任期 終止后28天內頒發,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責任期適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 部分時,則在最后一個缺陷責任期終止或根據第82條,在任何被指標進行的工程已完成并達到工程師滿意之后盡快簽發。但頒發缺陷責任證書不應作為將92.3 款規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商的先決條件。
94.2 盡管頒發了缺陷責任證書,但承包商和雇主仍應對在缺陷責任證書頒發 時尚未履行的義務承擔責任。為了確定任何此類義務的性質和范圍,合同應被認 為對合同雙方仍然有效。
第十九章 補救
第九十五條 承包商的違約
95.1 如果承包商依法被判定不能償付其到期應付的債務,或者自動或者非自 動宣告破產、停業清理或解體,或已失去償付能力,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安排,或 作出對債權人的轉讓,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的監督委員會監督之下執行合同,或者 如果由一個破產案產業管理人、遺產管理人、財產受托管理人或資產清算人被指 定監督其財產的任何實質部分,或是如果根據與債務的重新組合、安排或重新調 整有關的任何法律或法規,開始對承包商起訴或通過與解體或清償有關的決議, 或是如果采取任何步驟控制承包商資產主要部分的抵押權益,或是如果對承包商 或其財產采取的任何行動或發生的任何事件,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具有與前述 的行動或事件實際上相似的效果,或是如果承包商已違反了第12.1款,或其貨物 被扣押,或是如果工程師向雇主說明,并將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他認為承包商:
(a)已否認合同有效;或
(b)無正當理由而未能按第74.1款開工,或按第79.1款收到通知后28天內 繼續進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區段的施工;或
(c)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內履行按第72.4款頒發的通知或按第72. 8款頒發的指示;或
(d)無視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反而固執地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所規定的 義務;或
(e)已違反第13.1款。
則雇主在向承包商發出通知14天后,可以進駐現場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 商按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與責任或影響合同賦予雇主或工程師的各種權利和權限 的情況下,終止其對承包商的雇用。雇主可自己完成該工程,或雇用其他任何承 包商去完成該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商在他或他們認為合適時,為完成該工 程可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那部分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95.2 在雇主進行任何此類進駐和終止后,工程師應盡快單方面地或通過與 各方協商后,或在他認為適宜進行或實施調查或查詢之后,確認和決定,并應證 明:
(a)在上述進駐與終止合同之時,承包商就其按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 已經合理地得到或理應收入的款額;以及
(b)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任何承包商的設備及任何臨時 工程的價值。
95.3 如果雇主按本條規定終止對承包商的雇用,則在缺陷責任期滿以前及以 后,在工程師查清施工、竣工及修補任何缺陷的費用,竣工拖延的損害賠償費以 及由雇主支付的所有其它費用,并對上述款額開具證書以前,雇主沒有義務向承 包商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進一步的款項。此后,承包商僅有權得到由工程師證明 承包商合格完工時本應支付給他的并扣除上述款項后的此類款額。如果該項款額 超過承包商合格完工時本應支付給他的款額,則根據要求,承包商應將此超出部 分付給雇主。并應視為承包商欠雇主而應付的債務。
95.4 在第107.1款中所述的此類進駐與終止后14天內,如果工程師發出指示 并且法律允許,承包商應將其為該合同目的可能簽訂的,有關提供任何貨物或材 料或服務或有關實施任何工作的協議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第九十六條 緊急補救工作
96.1 無論在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在缺陷責任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本 身,或在工程中或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發生或發生與之有關的任何事故,故意或 其他事件,工程師認為進行任何補救或其它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 商無能力或不愿立即進行此類工作時,則雇主有權在工程師認為必要時雇用其他 人員去從事該項工作并支付有關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為由雇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 修理是按合同應由承包商負責以自費進行者,則所有隨之產生或與之有關的費用, 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后,將由工程師確定并且應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回,并 可由雇主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 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在任何此類緊急事件發生后,工程師在實際可行的情 況下,應盡快將之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章 特殊風險
第九十七條 對特殊風險不承擔責任
97.1 承包商對第97.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風險造成的有關下列后果,均不 負賠償或其它責任:
(a)在上述任何特殊風險發生之前按第72.8和72.9條規定被宣告為不合格 工程之外的本項工程的破壞或損壞;或
(b)雇主或第三方財產受到破壞或損害;或
(c)人身的傷亡。
97.2 特殊風險系指:
(a)第46.1款的(a)、(c)、(d)、(e)段定義之風險,以及
(b)第46.1款(b)段所定義的、在工程施工所在國的有關風險。
97.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風險致使工程或在現場或現場附近,或運往現場的任 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或任何承包商的設備,遭到毀壞或損害時,則承包商根據合 同有權得到對任何已按時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任何受到毀壞與損害的材料或工程 設備的付款,還有權得到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所進行的,或為了完成工程所必須進 行的以下工作的付款:
(a)修復任何此類被破壞或損害的工程;以及
(b)替換或修復此類材料或承包商設備。
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追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 份副本呈交雇主。
97.4 無論何時何地發生任何因地雷、炸彈、爆破筒、手榴彈或是其它炮彈、 導彈、彈藥或戰爭用爆炸物爆炸或沖擊引起的破壞、損害、人身傷亡,均應視為 上述特殊風險的后果。
97.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條款規定承包商有權得到付款外,雇主應償還承 包商任何施工費用,此費用不管是歸因于上述特殊風險,或隨其發生,或為其結 果,或以任何方式與之有關,但受本條款下文所包含的與戰爭爆發有關規定的額, 并加到合同價格中去,同時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6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區爆發戰爭,無論宣戰與否,也 不論其在財務上或其它方面實際上對工程施工有無影響,承包商應繼續盡最大努 力完成施工,除非和直到合同根據本條款規定被終止。但在上述戰爭爆發后的任 何時候,雇主應有權通知承包商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執行本條規定 的各方權利和執行第99條的規定外,此合同應告終止,但不影響雙方中任一方對 于任何先前的違約所享有的權利。
97.7 如果根據第97.6款規定合同被終止,承包商應盡速從現場撤離其全部 設備,并應為他的分包商提供相同的方便撤離其設備。
97.8 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終止,則雇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向承包 商支付在合同終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費用,但應減去帳上已支付給承包 商的款項與項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費用:
(a)有關工程量表中提及的任何開辦項目的應支付款額,只要這些項目中的 工作或服務已進行或履行,以及任何上述項目中已進行或履行了的相應部分工作 或服務的費用;
(b)為該工程所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或貨物的費用,如已將其交付給 承包商或承包商對之依法有責任收貨時,則雇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項材料、工 程設備或貨物即成為雇主的財產;
(c)承包商為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發生的任何開支的總計,而該項開支未包 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它付款中)
(d)按第97.3和97.5款規定的應支付的任何附加金額;
(e)考慮到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將支付的費用,和按照第97.7款撤離承包商 設備的費用,以及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時,將承包商的設備運回其注冊國內承包商 的設備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費用的合理部分,但不得多索費用;
(f)承包商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終止 時的合理遣返費。
但雇主除按本款規定應支付任何費用外,亦應有權要求承包商償還任何有關 承包商的設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余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 合同規定應由承包商償還雇主的任何其它金額。任何按本款規定應支付的金額應 由工程師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后確定,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 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一章 解除履行合同
第九十八條 解除合同時的付款
98.1 如果在頒發中標函后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使雙方中任何一方 不可能或是不能依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或根據合同法雙方均被解除繼續 履約時,如果合同已按第97條的規定被終止,則雇主為已實施的工程向承包商支 付的金額應與按第97條規定應支付的金額相等。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九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99.1 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間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產生任何爭議, 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意見、指示、決定、證書或價值方面的任何爭議,無論是在 工程施工中還是竣工后,也不論是在否認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它情況下終止之前 還是之后,此類爭議事宜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提交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提交另一 方,同時應說明向工程師提交這種文件是根據本條款采取的行動。工程師應在收 到上述文件后84天之內將其決定通知雇主和承包商,該決定亦應說明是根據本款 作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否認或被終止,在任何情況下,承包商都應以應有的精心繼續 進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商和雇主應立即執行工程師作出的每一項此類決定,除 非并直至該決定按下述規定變為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
如果雇主或承包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不滿意,或者如果 工程師未能在他接到該文件后的第84天或此前將其所作決定的通知發出,那么, 無論雇主或是承包商都可以在收到此決定的通知后的第70天或此前,或在上述84 天期滿之后的第70天或此前,按下列規定將其把有關爭議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 一方,并將一份副本交工程師參考。這一通知就確定了發出通知一方就此爭端按 以下規定開始仲裁的權利。按照第99.4款的規定,如果沒有發出此類通知,上述 仲裁則不能開始。
如工程師已將他對爭端所作的決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雙 方收到工程師有關此決定的通知后第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發出要將該爭議提交仲 裁的通知,則上述決定將被視為最后決定并對雇主和承包商雙方均有約束力。
99.2 按第99.1款規定已經發出將把一件爭議提交仲裁的通知后,爭執雙方 應首先設法友好解決爭議,否則不應對這一爭議開始仲裁。如果爭議雙方沒有另 外的協議,仲裁可在將此爭議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發出后第56天或此后開始,而 不論是否已作過友好協商的嘗試。
99.3 有關以下方面的任何爭議:
(a) 工程師的決定,未能根據第99.1款規定成為最終決定并具有約束力,以 及
(b) 在第99.2款規定的期限內尚未達成友好解決。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進行 仲裁,由其按其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予以最終裁決。上述仲裁庭有全權解釋、復 查和修改工程師對爭議所作之任何決定、意見、指示、確定、證書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據第111.1款為取得工程師的上述決 定而向工程師提供證據或論據的限制。上述工程師的決定,不應使他失去被傳為 證人以及向仲裁庭提供任何與爭議有關的證據的資格。
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訴諸仲裁,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雇主、工程師 及承包商各自的義務不得以仲裁正在進行為理由而加以改變。
99.4 當雇主和承包商雙方都未在第99.1款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將爭議提交仲 裁的意向通知,而有關決定成為最終決定并具有約束力時,如果一方未能遵從此 決定,則另一方在不損害任何其它具有的權利情況下,可根據第99.3款的規定將 此未履約行為提交仲裁。第99.1和99.2款的各項規定不適用于任何此類提交。
第二十三章 通知
第一OO條 通知
100.1 根據合同條款由雇主或工程師發給承包商的所有證明,通知或指示均 應通過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發至或留在承包商主要營業地點或承包商為此目 的指定的其它該類地址。
100.2 根據合同條款發給雇主或工程師的任何通知均應通過郵件、電報、電 傳或傳真發至或留在為此目的指定的各有關地址。
100.3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將指定地址改變為工程 施工所在國內的另一地址,并將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師,工程師也可在事先通知合 同雙方后這樣做。
第二十四章 雇主的違約
第一O一條 雇主的違約
101.1 如果雇主發生以下事件時:
(a) 在第92.10款中規定的應付款時間期滿后28天內,未能按工程師的任何 證書向承包商支付應付的款額;或
(b) 干涉、阻撓或拒絕為頒發任何上述證書所需要的批準;或(c) 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宣告停業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建或合并計 劃的目的;或
(d) 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由于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 行其合同義務。
則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將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師的情況下,有權根據合同終 止其受雇。這一終止在發出通知后14天生效。
101.2 在第101.1款所規定的14天通知期滿之時,承包商除不受第88.1款的 約束,應盡快從現場撤離所有其帶至工地的設備。
101.3 如果發生上述終止,雇主在付款方面對承包商承擔的義務與第97條規 定的如果合同終止時所應承擔的義務相同。但是除了第97.8款所規定的付款之外, 雇主還應支付承包商由于該終止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對承 包商的損失或損害所發生的金額。
101.4 在不影響承包商根據第92.10款享有利息和根據第113.1款終止合同的 權利的情況下,在雇主有根據合同進行任何 扣除時,如雇主在第104.10款規定的應付款時間期滿后28天內,未能按工程師的任何證書向承包商支付應付的款 額,承包商可在提前28天通知雇主并將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師的情況下,暫停工作 或減緩工作速度。
如承包商根據本款規定暫停工作或減緩工作速度并由之造成延誤或招致費用, 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
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101.5 當承包商根據第101.4款發出通知,暫停工作或減緩工作速度,而 雇主隨即支付了包括第92.10款規定的利息在內的應付款項,如尚未發出終止通 知,則承包商根據第113.1款所享有的權利即告失效,并且承包商應盡快恢復正常 施工。
第二十五章 費用和法規的變更
第一O二條 費用的增加或減少
102.1 合同價格的調整應根據當地勞務價格及本款所列材料費用的漲落予以 調整:(a)當地工人
(1)就本款而言:
“當地工人”系指承包商為合同或與合同有關之目的的雇用的在現場從事各 種工作的熟練、半熟練及不熟練工人,或承包商為合同或與合同有關之目的雇用 的現場外全日制工作的熟練、半熟練或不熟練工人。
“基本工資率”系指在提交投標書截止日以前28天的當日,根據政府或地方 的任何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它合法機構 制定的細則所通行的適用的最低基本工資率,或一般在工程準備實施地區與較好 的雇主中的做法相一致的適用的最低基本工資率。
“現行工資率”系指規定提交投標書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根據 政府的任何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
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它合法機構制定的細則所通行的適合于當地工 人的最低基本工資率。
(II)根據本款條件所作的合同價格調整應以當地工人基本工資率與現行工 資率的差值乘以下列數字計算得出:
實際工作總小時數,以及
在涉及以加班工資率工作的小時數時,則以此加班小時數與承包商依法應付 的加班工資增補百分數相乘的積。此類調整也許是對合同價格的增加,也許是對 合同價格的減少。
(III)合同價格不應因當地工人的報酬的波動而作調整。
(b)所列材料
(1)就本款而言:
“所列材料”系指投標書附件(填入編號)中規定的在現場施工并完成工程 所需的材料。
“基本價格”系指在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以前28天當日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現 行價格。
“現行價格”系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所列材 料的現行價格。
(II)根據本款規定所作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應通過把“基本價格”與“現行 價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現行價格有效期間內發送到現場的所列材料的數量計算 得出。上述調整也許是對合同價格的增加,也許是對合同價格的減少。
(III)承包商應盡其勤勉之職,確保不發生所列材料過于浪費的現象。任何運出現場的所列材料都應在本款(b)項要求的記錄中予以清楚地驗明。
(IV)本款各項規定適用于為施工目的在現場使用的承包商設備所用的燃料, 上述設備包括承包商擁有的,用于運送職員、工人、承包商設備、臨時工程、工 程設備或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上述燃料應在本款(d)項要求的記錄中清楚地驗 明。本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任何賣給或供給承包商的雇員或其他任何與本合同無關 的個人用車所需的燃料。
(V)承包商應自始至終注意適合的市場。購買材料時,每當材料費用的變 動可能引起本款規定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時,承包商應盡其勤勉之職,以與恰當地 履行合同規定之義務相一致的態度,以最便宜的價格購進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時 候出現承包商一方不夠勤勉、違約或玩忽職守的情況,無論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時, 還是其它情況下,在調整合同價格時,對因上述不勤勉、違約及玩忽職守所造成 的費用的增加將不予考慮;對本來可以降低的費用,但由于不勤勉、違約或玩忽 職守而未能降低時,此筆金額應從合同價格中扣除。
(VI)合同價格不應因材料費用的波動而作調整。
(c)不包括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在根據本款確定合同價格調整額時,不考慮任何企業管理費用和利潤。
(d)通知與記錄
當發生可以或可能導致本款所說的合同價格調整之任何事件時,承包商應立 即向工程師就此發出通知,承包商還應保存為使合同價格得以按本款規定進行調 整所必需的帳薄、帳單及其它文件和記錄,并在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提供出示任 何所保存的發票、帳單、文件或記錄,以及工程師可能要求的其它信息。
(e)竣工日以后的調整
在根據第43條證明的全部工程應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據第48條證明的全 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價格應按應竣工日或移交證書中規定之日的現行費率或 現行價格(如果合適的話)進行調整,兩個日期中取較早者。
(f)合同價格調整的確定
根據本款對任何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之款額應由工程師根據上述各項規則確定。
第一O三條 后繼的法規
103.1 如果在呈遞合同投標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施工或預計施 工的所在國中,國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它合法機構的細則發生了變更,或任何上述地方的法規、法令、政令、法 律、規章或細則等的采用,使得承包商在實施合同中發生了除第102.1款規定以外 的專用的增加或減少此類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 確定,并加入合同價格或從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 呈交雇主。
第二十六章 貨幣及匯率
第一O四條 貨幣限制
104.1 在呈遞合同投標書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施工或預定施工 的所在國政府或該政府的授權機構對支付合同價格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實行貨幣限 制以及匯兌限制,則雇主應賠償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或損害,且不影響承包 商行使其在此類事件中有權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O五條 匯率
105.1 如果合同規定將全部或部分款額以一種或幾種外幣支付給承包商,是 此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幾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后的匯率變 化的影響。
105.2 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標書以單一貨幣報價,但用一種以上的貨幣支付,且 承包商也已聲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種或幾種貨幣的比例或款額,則適用于計算該 比例或款額的一種或多種匯率,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規定,應為在合同投標書遞 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當日,由預定工程施工所在國中央銀行決定的通行匯率,并 由雇主在標書遞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標書中予以規定。
105.3 如果合同規定以一種以上的貨幣進行支付,當暫定金額按第90和91條 規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時,用以支付暫定金額的外幣比例或數額按第105.l和105.2 款所規定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七章 合同生效
第一O六條 合同生效
106.1 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a) 雙方授權代表簽字,
(b)并經雙方政府批準。
106.2 雙方應在合同簽字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上述批準手續。
106.3 在106.1款規定的條件滿足后,雙方應通過信件確認合同生效日期。
106.4 本合同的效力直至雙方所有的責任和義務完成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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